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3-07381 | |
發文字號:興政發〔2023〕1號 | 發文時間:2023-01-19 |
發文機關: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標題:興縣人民政府 關于向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3-01-19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地落實,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晉政發〔2022〕22號),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將51項行政執法職權交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放鄉鎮人民政府事項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等方面共51項行政執法職權。下放后以鄉鎮人民政府的名義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h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再繼續行使,避免出現多頭重復執法問題。
二、在執法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級管轄的,可以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執法部門管轄;縣級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鄉鎮人民政府承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執法部門管轄。
三、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四、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外,鄉鎮人民政府要繼續推行“鄉鎮吹哨、部門報到”執法模式,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予以查處;屬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查處;對于涉及跨區域執法、需多個部門協同解決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事項,應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開展聯合執法或者確定責任主體。
附件:興縣人民政府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職權目錄.docx
????????????????????????????????????????????????????????????????????????興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